适用案情简介
张某(男)与王某(女)经人介绍于2004年结婚,婚后生有一女儿3岁。家庭财产有:婚后双方于2005在北京某区按揭贷款购得一商品房,首付款20万元(由男方父母出资8万元,女方父母出资4万元,加上男方婚前个人存款6万元,女方婚前个人存款2万元),银行贷款30万元,还款期限为十年,产权人为张某,共有人为王某。房屋装修费4万元。现双方共有存款2万元,另有彩电、冰箱、家俱等。现因男方有外遇导致夫妻关系不和。女方提出离婚,男方亦同意。经双方协商,房屋产权归女方所有,但女方需支付由男方父母出资的8万元,家中其他电器、家俱等全部归女方所有,现有存款2万元双方各1万元。女儿由女方抚养,男方每月支付女儿的抚养费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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