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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国家司法考试宪法的基本理论
第一部分 宪法学基本理论
一、宪法的特征
(一)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
宪法与普通法律的区别就在于宪法的根本法属性,即它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法律的法律”,是母法。将宪法与同一法律体系之下的普通法律相比较而言,宪法有如下三个特征:
1、在内容上宪法规定的是国家最根本、最重要的问题
宪法的内容涉及一个国家的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外交等各方面的重大的原则性问题,涉及国家的根本制度、基本制度及根本任务问题。其内容具有根本性、宏观性和全面性的特点。而普通法律所规定的内容只涉及国家生活或社会生活的某一方面的问题,它是宪法某一方面规定或某一项规定的具体化,其内容具有具体和微观的特点。
2、在法律效力上,宪法的法律效力最高
①宪法是普通法律的立法依据或立法基础。
②宪法是一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全体公民的最高行为准则。
3、在制定和修改程序上,宪法比普通法律严格
①制定和修改的机关往往是依法特别成立的,而并非普通的立法机关。
②宪法的修改与普通法律的修改在提起主体和通过程序上不一样。
如在我国 宪法的修改的提案主体是: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1/5以上的全国人大代表提议。
在通过程序上,我国宪法规定,修改宪法由全国人大以全体代表的2/3以上的多数通过,而普通法律的修改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以全体代表或委员的过半数通过即可。
(二)宪法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
①宪法最主要、最核心的价值在于,它是公民权利的保障书。
②从历史上看,宪法或宪法性文件最早是在反对封建专制制度的斗争中,为了确认取得的权利,以巩固胜利成果而制定出来的。
③从宪法的基本内容来看,即国家权力的正确行使和公民基本权利的有效保障,其中公民权利的有效保障居于支配地位,规范国家权力的有效行使也是为了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不受侵犯。
(三)宪法是民主事实法律化的基本形式
宪法与民主紧密相联,民主主体的普遍化,或者说民主事实的普遍化是宪法得以产生的前提。而且基于宪法在整个国家法律体系中的根本法地位,以及宪法确认的基本内容主要是国家权力的正确行使和公民权利的有效保障,可以说宪法是民主事实法律化的基本形式。
二、宪法的分类
(一)资产阶级学者的宪法分类
1、成文宪法与不成文宪法
(1)提出者:英国学者J·蒲莱士1884年在牛津大学演讲时首先提出。
(2)分类标准:宪法是否具有统一的法典形式
(3)定义:
成文宪法是指具有统一法典形式的宪法,有时也叫文书宪法或制定宪法,其最显著的特征在于法律文件上既明确表现为宪法,又大多冠以国名。17、18世纪自然法学派提出社会契约论是成文宪法最重要的思想渊源。1787年《美利坚合众国宪法》是世界上第一部成文宪法,1791年法国宪法是欧洲大陆第一部成文宪法。
不成文宪法指不具有统一的法典形式,而是散见于多种法律文书、宪法判例、宪法惯例的宪法。不成文宪法的最显著特征在于,虽然各种法律文件未被冠以宪法之名,但却发挥着宪法的作用。英国是典型的不成文宪法的国家。英国的宪法性文件包括:《权利请愿书》(1628年);《人身保护法》(1679年);《权利法案》(1689年);《王位继承法》(1701);《国会法》(1911年);《国民参政法》(1918年);《男女选举平等法》(1928年);《人民代表法》(1969年)
2、刚性宪法与柔性宪法
(1)提出者:英国学者J·蒲莱士在《历史研究与法理学》一书中首先提出。
(2)分类的标准:法律效力以及其制定修改的程序
(3)定义:
刚性宪法是指制定、修改的机关和程序不同于一般法律的宪法。一般又三种情况:
制定或修改宪法的机关不是普通的立法机关,而往往是特别成立的机关
制定或修改宪法的程序严于一般立法程序
特别的机关依据特别的程序制定修改
柔性宪法是指制定、修改的机关和程序与一般法律相同的宪法。
3、钦定宪法、民定宪法、协定宪法
(1)分类的标准:制定宪法的主体不同
(2)定义
钦定宪法是指由君主或者以君主的名义制定和颁布的宪法。如1814法国国王路易十八颁布的宪法、1848年意大利洒丁尼亚王亚尔培颁布的宪法、1889年日本明治天皇颁布的宪法、1908年清政府颁布的《钦定宪法大纲》。
民定宪法是指由民意机关或者由全民公决制定的宪法。
协定宪法是由君主与国民的代表机关协商制定的宪法。如1215年英国的《大宪章》、法国1830年宪法。
4、其它分类方法
现代资产阶级学者根据形式上的标准,对宪法作了各式各样的分类。主要分为近代宪法和现代宪法、平时宪法和战时宪法、君主宪法和共和宪法、原始宪法和派生宪法、以序言开头的宪法和不以序言开头的宪法等等。
(二)马克思主义学者的宪法分类
马克思主义宪法学家根据国家的类型,根据宪法的阶级本质的不同,把宪法区分为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和资本主义类型的宪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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