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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注册会计师考试经济法考点:法律渊源
第一章 导 论
【考点复习】法律渊源
1.宪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修改,具有最高法律效力。
2.法律。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其法律效力和地位仅次于宪法。
3.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在地位和效力上仅次于宪法和法律。
4.地方性法规。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其不得与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
5.部门规章。国务院的组成部门及其直属机构在其职权范围内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6.司法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总结审判经验的基础上发布的指导性文件和法律解释。
7.国际条约或协定。
【考点复习】法律关系的基本构成
1.法律关系的主体
(1)公民(自然人)。权利能力在出生时产生,到死亡时消灭。
完全行为能力人 |
①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 ②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 |
限制行为能力人 |
①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 ②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
无行为能力人 |
①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 ②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
(2)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能力、行为能力在成立时同时产生,到终止时同时消灭。
(3)国家。在特定情况下,国家可以作为一个整体成为法律关系的主体。
2.权利与义务是法律关系的内容。
3.法律关系客体,是指法律关系主体间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包括:(1)物。(2)行为。(3)人格利益。(4)智力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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