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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汉文帝、景帝时期的刑制改革
1.社会条件 | 当时经济发展,社会稳定,出现了前所未有的盛世,为改革刑制提供了良好的社会条件。 | ||
2.直接起因 | 文帝十三年缇萦上书。 | ||
3.内容 | (1)文帝 | ①黥刑(墨刑)改为髡钳城旦舂(去发颈部系铁圈服苦役五年); ②劓刑改为笞三百; ③斩左趾(砍左脚)改为笞五百; ④斩右趾改为弃市死刑。 |
文帝的改革,从法律上宣布了废除肉刑,具有重要意义。但改革中也有由轻改重的现象,班固称其为“外有轻刑之名,内实杀之”。改革存在不少缺陷,有待进一步完善。 |
(2)景帝 | 将文帝时劓刑笞三百,改为笞二百; | 在文帝基础上对肉刑制度作进一步改革,使得刑制改革又向前迈了一大步。 | |
斩左趾笞五百,改为笞三百。 | |||
颁布《箠令》,规定笞杖尺寸,以竹板制成,削平竹节,以及行刑不得换人等。 | |||
4.意义:顺应了历史发展,为结束奴隶制肉刑制度,建立封建刑罚制度奠定了重要基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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